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6-25 21:41:10        作者: 米乐官网直播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2日,惠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冠特家居健康系统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下称:冠特公司)做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门板车间和柜门车间卸灰装置电机未见防爆装置,无异常监测报警,以及打磨车间电气控制柜设置在粉尘区且无防爆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的问题,冠特公司涉嫌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7月27日,对冠特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应急立〔2022〕26号。

  经营范围:健康卧室系统开发、设计;家居设计;网上销售家居;木质家具、钢木家具、家具原材料、家具五金配件、家饰用品、橱柜、厨房用品的购销与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调查人员对冠特公司存在的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调查,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苏某和安全主任丛某配合调查。调查情况具体如下:

  1.冠特企业来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6L的《营业执照》,证明冠特公司为本案法律主体的事实。

  2.冠特企业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架构调整通知》《安全生产责任书》《劳动合同》以及苏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苏某为冠特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事实。

  3.冠特公司提供的《任命书》《关于安全生产委员会架构调整通知》《安全生产责任书》以及丛某提供的本人身份证,证明丛某任冠特公司安全主任一职,组织或参与冠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事实。

  4.执法人员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冠特公司提供的《产区平面图》《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备清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报告》《板式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工艺设计及生产加工说明》《检测与评价报告》《危险源(危害因素)辨识、风险评价(LEC法)一览表》,证明冠特公司板式(门板)车间、柜门车间及其打磨岗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可燃性木粉尘,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事实。

  6.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5. 1. 6除尘器按下列要求设置锁气卸灰装置:……b)设置卸灰装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的监控装置,出现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4.1.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7)应防止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应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证明冠特公司应按要求设置门板车间和柜门车间卸灰装置的监控装置、防爆装置,以及设置在粉尘区的打磨车间电气控制柜应采取防爆措施,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的事实。

  7.执法人员作出的(惠)应急现记﹝2022﹞294号《现场检查记录》、(惠湾)应急责改﹝2022﹞Z-20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以及冠特公司提供的《隐患汇总登记台账》《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证明冠特公司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时,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门板车间和柜门车间卸灰装置电机未见防爆装置,无异常监测报警,打磨车间电气控制柜设置在粉尘区且无防爆措施,使用非防爆电气等事故隐患,即冠特公司存在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认定冠特公司存在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

  冠特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为了消除隐患,确保生产安全,检查当天现场制作了(惠)应急现记﹝2022﹞294 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发了(惠湾)应急责改﹝2022﹞Z-209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间采取一定的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冠特公司整改情况做复查,该公司门板车间和柜门车间的泄灰装置采用防爆电机,安装了异常监测报警装置,打磨车间电气控制柜已改成防爆电柜,执法人员向冠特公司下发了(惠湾)应急复查〔2022〕7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问题已整改完成。

  冠特公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方面分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的规定,案件调查人员建议对冠特公司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消除,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